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4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千山石材店。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三角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6MA37EY5N8H。经营者:宋德刚,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上诉人千山石材店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九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大队不具备行政机关主体资格,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千山石材店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千山石材店上诉称:原审立案处理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变更被告后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发区大队是九江市城市管理局的下属单位,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在是否立案过程中存在不妥,由于其所列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不是适格被告,为避免诉讼程序的空转,对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商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