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智华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祖学。注册号:520502000448705.住所:毕节市七星观区。
委托代理人:胥正健,系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明远,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智华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该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毕节市智华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10万元。因被执行人王明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毕节市智华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明远拒不到庭配合调查,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王明远仍未履行全部债务清偿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明远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远名下有车牌号贵C×××××摩托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明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王明远对案外人滕招齐有24万债权,经查该债权由于案外人滕招齐未能到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习水一中项目部进行最终核算,故该款虽已冻结,但未实际支付。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330执1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明远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智华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小峰
审判员 任 令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