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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恢12号

宋泽恩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泽恩;颜德标;王素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云011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宋泽恩,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颜德标,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王素月,女,1986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泽恩与被执行人颜德标、王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2015)西法执字第1563号执行案件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故(2015)西法执字第15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颜德标、王素月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恢复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颜德标、王素月已向申请执行人宋泽恩支付了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宋泽恩自愿认可以300000元了结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恢1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