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云011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宋泽恩,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颜德标,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王素月,女,1986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泽恩与被执行人颜德标、王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2015)西法执字第1563号执行案件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故(2015)西法执字第15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颜德标、王素月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恢复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颜德标、王素月已向申请执行人宋泽恩支付了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宋泽恩自愿认可以300000元了结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恢1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