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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1民初4号

周明方与高智明、李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明方;高智明;李永成;胡志荣;唐琼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01民初4号

原告:周明方,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个旧市。

被告:高智明,男,53岁,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李永成,男,50岁,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胡志荣,男,50岁,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唐琼英,女,60岁,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周明方与被告高智明、李永成、胡志荣、唐琼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周明方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方负担。

审判员  王明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