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01民初4号
原告:周明方,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个旧市。
被告:高智明,男,53岁,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李永成,男,50岁,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胡志荣,男,50岁,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唐琼英,女,60岁,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周明方与被告高智明、李永成、胡志荣、唐琼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周明方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方负担。
审判员 王明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