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11民初5240号
原告:富锦市平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8X60B2T,住所地富锦市临江社区42组江畔小区5号楼北11门。
法定代表人:于永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丁海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富锦市平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富锦市平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平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富锦市平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彤
书 记 员 彭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