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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储著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陈嘉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甘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52400元(案件款5000000元,申请执行费5240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5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军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