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辽1404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借款30275元,执行费354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把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林
审判员 刘树成
审判员 王廷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