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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7执732号

汪佳林、刘朝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22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佳林;刘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汪佳林,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刘朝辉,男,197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46066.6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春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