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汪佳林,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刘朝辉,男,197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46066.6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春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