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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81执恢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德兴市怡帘窗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德兴市怡帘窗饰有限公司;徐和丰;黄晓红;汪金发;胡冬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8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南路90号-2号江南名邸二期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861854622C。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慧宇,该支行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庆发,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德兴市怡帘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18320270。

法定代表人:汪金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兴发,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和丰,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黄晓红,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汪金发,男,1976年5月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胡冬凤,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和丰、胡冬凤、汪金发、黄晓红、德兴市怡帘窗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徐和丰、胡冬凤、汪金发、黄晓红、德兴市怡帘窗饰有限公司相当于100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江西)

书记员余俭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