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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374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集贤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7094380-9。

负责人:沈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飞,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飞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