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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904号之一

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B座2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

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2号院15号楼02。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86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扣划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4.509264万元,已发还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翔,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王宇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 磊

书 记 员 刘仲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