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37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层商业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2139076Q。
负责人:徐忠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清,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一,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建贵,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陈春,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陈建贵、陈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贵、陈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陈建贵、陈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93993.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