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169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喜,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永红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
法定代表人:王喜爱,经理,张振喜与北京永红煤矿执行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9)第2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10月23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振喜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张振喜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永红煤矿给付案款89218.20元(未包括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特殊原因,本院未能将北京永红煤矿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被吊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89218.2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霍福生
审判员 沈宝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