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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30执2270号

曹辉富、赵兴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辉富;赵兴末;陈云会;曹贵合;付德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曹辉富,男,汉族,生于1936年3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赵兴末,男,汉族,生于1941年12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会,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曹贵合,男,汉族,生于1998年11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付德均,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关于曹辉富、赵兴末、**会、曹贵合申请执行付德均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116424.4.00元,执行费16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辉富以已与被执行人付德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30执2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令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