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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1民初114号

滕波与山东省泗水县、闫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波;山东省泗水县;闫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1民初114号

原告:滕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闫凯,男,汉族,1990年5月3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滕波与被告某公司、闫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滕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新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