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1民初114号
原告:滕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闫凯,男,汉族,1990年5月3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滕波与被告某公司、闫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滕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新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