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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41728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41728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被告: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房易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子敬聪,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被告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被告东易日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子敬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7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事实与理由: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图片供应商,华盖公司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二被告未经许可,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等为目的,在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东易日盛”中使用了6幅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华盖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易日盛公司辩称:华盖公司提交的著作权权属证据不充分,Getty公司官网所载有的涉案图片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非法定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明效力;东易日盛公司未造成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涉案微博内容与主营业务无关,且微博关注点赞数少,影响小,华盖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不同意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微梦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其中包括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上述图像在该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等内容。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中包括Flickr、Photographer’sChoice、Photodisc、Stockbyte。2014年9月9日,JohnJ.LaphamⅢ出具《GettyImages品牌名称变更》,证明该公司名称为Flickr的品牌现更名为“Moment”。上述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庭审过程中,华盖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权利期间为自东易日盛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时至2016年8月13日为止。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展示有涉案6幅图片,其中编号为102874239、163702450的图片品牌为Moment,编号为200295989-001的图片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BU009707的图片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stk63728cor、115578992的图片品牌为Stockbyte,图片上均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在浏览器中输入www.gettyimages.cn可直接跳转至站中亦展示有上述6幅图片,图片上均标注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版权申明。华盖公司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和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出具说明称,华盖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凸显和宣传“视觉中国”集团品牌,2016年下旬视觉中国集团整合包括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在内的旗下各子品牌官方图库,统一整合为方图库,经营及展示时也会统一使用“视觉中国”品牌。易美公司注册认证,仅为对原各子品牌图库内容的整合,网站在展示的摄影作品上标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及图片信息栏中有“视觉中国”字样,仅为突出“视觉中国”品牌形象,不涉及到任何对既有授权关系的改变。华盖公司与Getty公司独家授权关系在侵权事实发生时真实存续且合法有效,不因展示网站域名变更而发生变化。对华盖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的侵权事实,视觉中国公司及包括汉华易美公司在内的其他分、子、关联公司均不会重复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东易日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华盖公司提交了光盘一份,其中包含涉案微博页面截图压缩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录像机拍摄文件及三个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其中录像文件及网页截图显示:2016年5月30日,将操作电脑进行杀毒、清除浏览器数据后进入新浪微博网站查看并保存相应网页,将保存的文件及录像文件上传至“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www.tsa.cn)加盖时间戳并下载时间戳证书。查看新浪微博相关页面时显示:名为“东易日盛”、认证信息为东易日盛公司的新浪微博于2011年12月31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3日、2013年11月23日、2014年2月16日、2014年4月14日发布的微博中分别使用了涉案1幅图片作为配图。东易日盛公司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亦无法指出取证过程的瑕疵,但认为时间戳非法定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明效力,东易日盛公司自查时未发现涉案图片,不清楚是否在其微博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微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微博的用户认证信息说明显示,涉案微博的UID:1707693324,用户昵称:东易日盛。官方认证申请公函载明涉案微博由东易日盛公司注册并运营,并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微梦公司另提交了一份删除情况说明,显示微梦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未找到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东易日盛公司对此均予认可。另,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及相应收款回单,以证明其类似涉案图片的市场许可费为每张9000元和6000元。东易日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华盖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东易日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截屏、说明、微博截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文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微梦公司提交的说明、公函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载于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并标注有“gettyimages”的水印,华盖公司亦提交了及视觉中国公司、汉华易美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电子文件,上述内容结合Getty公司经公证认证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华盖公司经授权在相应授权期限内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东易日盛公司辩称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东易日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6幅图片作为微博配图,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华盖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易日盛公司不认可可信时间戳的证据效力,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信。东易日盛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华盖公司要求东易日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东易日盛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华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及市场价值、东易日盛公司未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宣传、使用涉案图片的期间较长等因素,依法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华盖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及时进行了查找,涉案图片已不存在,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华盖公司对微梦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李莉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