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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执恢346号

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平西租赁合同纠纷(2018)粤0115执恢346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平西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6140170B。

法定代表人:陈英俊。

被执行人:刘平西,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关于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平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刘平西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万新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5070元及利息(以15507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收),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刘平西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平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7.61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245元后,余款22762.61元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有函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恢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美棋

书记员李德胜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