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樊栽根,男,汉族,1955年6月11日出生,原平市供销社退休职工,现住原平市新原乡班村大南街。
被执行人:赵玉生,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原平市圣煜华庭。本院在执行樊栽根与赵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赵玉生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赵玉生的收入8075元;
二、查封、扣押赵玉生的价值807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