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剑,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朱云海,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剑与被执行人朱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朱云海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537488元,此后对该房产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变卖期内无人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经查,该房产在本案查封前已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且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已在首封案件中启动拍卖程序。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因对被执行人房产的变价款的数额尚不确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832执45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斌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郗洪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