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0308行初2518号原告深圳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华联工业区第12栋1-5层,第15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9651XJ。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普训,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港之龙科技园A座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53959979Q。法定代表人潘芸。
原告深圳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