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4768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梅,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张东,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俊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梅与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18)京0106民初324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张东、郝俊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志梅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张东、郝俊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志梅支付上述款项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张东、郝俊美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经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20年1月20日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郝俊美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均开设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张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均设有开户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名下无车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开户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3、本案预查封了张东购买的位于河北省的房产一套,但本院未实际控制。冻结了张东名下的北京银行账户存款,并于2019年9月27日发还了申请执行人4297元剩余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张东、郝俊美已经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月1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3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靖轩
书 记 员 胡欣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