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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15号之一

韩联营、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秦庄村村民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联营;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秦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联营,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秦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联营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秦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秦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2017)鲁0405执1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秦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