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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6517号

郎加法、朱正荣、章月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郎加法;朱正荣;章月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111执6517号

申请人:郎加法,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朱正荣,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章月华,女,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郎加法与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特194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郎加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归还申请执行人郎加法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计算至2018年9月23日止的利息288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自2018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朱正荣、章月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逾期未履行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的工资账户冻结并对余额进行扣划,所得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已经分配得到案款3926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郎加法。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朱正荣、章月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65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吴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