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503民初3208号

张娟娟与殷晓辉、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娟娟;殷晓辉;林东;胡继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03民初3208号

原告:张娟娟,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殷晓辉,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林东,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胡继霞,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林东妻子。本院审理原告张娟娟诉被告殷晓辉、林东、胡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娟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8年12月16日申请中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沈     意     恒

审 判 员 李     祥     斌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