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03民初3208号
原告:张娟娟,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殷晓辉,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林东,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胡继霞,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林东妻子。本院审理原告张娟娟诉被告殷晓辉、林东、胡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娟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8年12月16日申请中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沈 意 恒
审 判 员 李 祥 斌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