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5民初2440号
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汉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波,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户经理部一部经理,现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珺森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徐疃村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宋景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平县文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鹤煌西道289号工业园区2区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袁长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珺森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文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彦爽
人民陪审员 刘洁玉
人民陪审员 陈长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