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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309号

刘国虎、深圳市禾田居投资有限公司曼湾度假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7-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虎;深圳市禾田居投资有限公司曼湾度假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2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虎,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临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禾田居投资有限公司曼湾度假酒店,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新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5785U。

负责人:易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国虎与上诉人深圳市禾田居投资有限公司曼湾度假酒店(以下简称曼湾度假酒店)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9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曼湾度假酒店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刘国虎承担。刘国虎答辩意见:公司方提供了虚假材料,欺骗一审、二审和劳动仲裁。一审中公司方对于手工考勤的真实性进行了否认,庭审时多次陈述是自相矛盾的,是不真实的。关于电子考勤记录中,一审时本人发现有篡改的痕迹,本人联系了技术员,现在电脑中都有原始证据,证明考勤机的数据是可以篡改的。关于公司方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的问题,希望法庭对公示的制度及流程和民主程序进行审查。刘国虎上诉请求:1、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违法约定试用期次数和期限赔偿金13248.00元;2、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一审遗漏计算的2019年1月份工作日加班费9315.00元。曼湾度假酒店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请求驳回刘国虎上诉请求。刘国虎一审诉讼请求:1、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2、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248元;3、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338.5小时加班工资26703元;4、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18天公休日加班工资14904元;5、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元旦加班工资1242元;6、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250元。一审判决:

一、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00元;

二、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工作日加班工资16315.32元;

三、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休息日加班工资14904元;

四、曼湾度假酒店支付刘国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42元;

五、驳回刘国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国虎与曼湾度假酒店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关于试用期问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3年,试用期为2-6个月,该试用期约定不明确,原审根据刘国虎的主张及相关微信记录,认定试用期为1个月,并无不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3年劳动期限,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鉴于刘国虎实际上班时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6个月试用期限,刘国虎主张试用期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问题,首先工资结构,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试用期工资为8100元(岗位标准工时工资2200元,加班工资59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9000(岗位标准工时工资2200元,加班工资6800元),其中并无约定固定加班时间及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

本院认为,刘国虎工作岗位为厨师长,岗位标准工时工资为2200元明显不合常理;而且,根据岗位标准工时工资2200元核算,加班工资5900元的加班时间更难以作出合理解释及认定。据此,原审认定上述试用期工资8100元、转正后月工资9000元均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加班时间,曼湾度假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国虎提供的《签到薄》上所记载的出勤时间并无明显不合理,原审予以采信并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妥,根据上述工资标准核算,结合刘国虎的相关主张,原审判决曼湾度假酒店应向刘国虎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16315.3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90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42元,于法不悖。上述加班工资为刘国虎在职期间包括2019年1月份的所有加班工资,刘国虎再次主张2019年1月份工作日加班工资931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曼湾度假酒店主张无需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没有事实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曼湾度假酒店以刘国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且根据前述认定的一个月试用期,该解除发生在刘国虎试用期满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曼湾度假酒店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向刘国虎支付赔偿金81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曼湾度假酒店、上诉人刘国虎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刘国虎、上诉人深圳市禾田居投资有限公司曼湾度假酒店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