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黔2601民初4818号原告向兴进,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绍元,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华,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岩头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柏涛,男,1972年8月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审判员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兴进诉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击槌)!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杨辉、
人民陪审员吴林芳、杨正华共同审理,
书记员吴烨担任法庭记录。易贵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向兴进诉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杨辉、
人民陪审员吴林芳、杨正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兴进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兴进诉称,2016年4月5日,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峰以单位工程建设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峰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和个人印章。2016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名称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2016年土建基站施工”的机房铁塔基础发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将上述借款转为工程押金。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没有做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016年7月15日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柏涛向原告出具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当天下午五点前将60000元工程押金退还给原告,否则每天向原告支付500元赔偿金。因二被告未兑现承诺,特依法起诉: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0元,并从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履行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原告向兴进为证明诉请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3、《内部施工合同》《承诺书》复印件二份5页,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借款转成工程押金的事实;以及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承诺还款工程押金60000元和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诺每日承担500元赔偿金的事实。4、诉讼费、广告费票据,拟证明诉讼所产生的费用。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柏涛进行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向兴进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向兴进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其举证目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资金困难,其法定代表人赵建峰以单位名义,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峰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和个人印章。2016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名称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2016年土建基站施工”的机房铁塔基础发包给原告,合同备注:“一个月内如果甲方出不了基站点此合同自动作废”。合同的甲方签名为被告柏涛,并加盖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名为向兴进,并摁有手印,双方口头约定将借款60000元转为工程押金。后因工程没有做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柏涛,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本人签名并加有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承诺书》,承诺当天下午五点前将60000元工程押金退还给原告,逾期则每天向原告支付500元赔偿金。因二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向兴进借款60000元后,又于2016年5月18日与原告向兴进签订《内部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名称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2016年土建基站施工”的机房铁塔基础发包给原告,按该合同备注:“一个月内如果甲方出不了基站点此合同自动作废”。至2016年7月15日工程没有做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作废。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柏涛,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本人签名并加有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承诺书》,承诺当天下午五点前将60000元工程押金退还给原告,逾期则每天向原告支付500元赔偿金。承诺书应视为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借款60000元事实、还款期限及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的承诺。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承诺的逾期违约金每天500元违反相关法律责任,原告诉请按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向兴进主张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逾期时间,应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被告柏涛是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监事,其在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和《承诺书》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所出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可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000元给原告向兴进。
二、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向兴进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向兴进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贵州圣勋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辉
人民陪审员吴林芳
人民陪审员杨正华二О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