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韩×,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住本市建设街********,住本,住本市div>
被执行人:郝×,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住本,住本市天福广场**楼****市。本院在执行韩×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名下位于孝义市××楼的一套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郝×已将查封房产作价700000元折抵给(2018)晋1181执824号一案申请人侯胜茂,侯胜茂从折抵款中预支出315000元给付此案申请人韩×,韩×与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郝×位于孝义市××楼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开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