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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执268号

任小武申请执行邓小团、韩娟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小团;韩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882执268号邓小团、韩娟娟: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任小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二、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81111010124********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