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882执268号邓小团、韩娟娟: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任小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二、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81111010124********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