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5449号
原告:洛阳洛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珠江路升龙城8-2-802。
法定代表人:郭海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龙苗,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祝洛阳市洛龙区户。
原告洛阳洛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龙苗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