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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5民初5449号

洛阳洛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龙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洛阳洛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龙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5449号

原告:洛阳洛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珠江路升龙城8-2-802。

法定代表人:郭海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龙苗,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祝洛阳市洛龙区户。

原告洛阳洛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龙苗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