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01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迪丽,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蔡晓华,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杨再华,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因被执行人蔡晓华、杨再华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迪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晓华、杨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蔡晓华、杨再华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迪丽借款本息30万元、2018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迪丽借款本息30万元、201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迪丽借款本息25万元以及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李迪丽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蔡晓华、杨再华负担。2017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黔2601民初保24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蔡晓华、杨再华名下位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市房屋(房产权证:00×**6号)一套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蔡晓华、杨再华名下位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市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已流拍。2018年8月2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以50.8万元价格流拍。后经征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意见,均同意将被执行人蔡晓华、杨再华名下位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市房屋,以二拍流拍价格50.8万元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人,根据各债权比例,申请人李迪丽占有抵债房屋比例为84.75%,则申请执行人李迪丽应向法院支付差额比例15.25%的价款77470元(50.8万元×15.25%),该款项用于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蒋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市房屋(房产权证:00×**6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李迪丽(522601197610260825)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李迪丽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李迪丽(522601197610260825)可持本裁定书到该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勇军
审判员 潘政旭
审判员 汪俊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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