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322执208号之六

周某、刘翠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某;刘翠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执20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2004年6月10日生,住昌黎县。 被执行人刘翠香,女,1971年10月26日生,住昌黎县。 关于周某申请执行刘翠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翠香在中国工商银行0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2.3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翠香在中国工商银行0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