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执20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2004年6月10日生,住昌黎县。 被执行人刘翠香,女,1971年10月26日生,住昌黎县。 关于周某申请执行刘翠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翠香在中国工商银行0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2.3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翠香在中国工商银行0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