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9民初1296号
原告:重庆林智机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95948J。
法定代表人:邓柏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智华,男,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系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久,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4845287R。
法定代表人:吴贵祥,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百易丰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静,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
原告重庆林智机械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林智机械光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智机械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智机械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原告重庆林智机械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雪
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
人民陪审员 王治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彦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