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富广大厦。
负责人:胡惠莉,行长。
被执行人:左立红,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叶宿星,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琥珀山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723X5。
法定代表人:陈玉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贷款本金733960.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27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42000元、案件受理费15960元、执行费10319元,总计802239.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27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延履行利息(以733960.4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立红、叶宿星、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802239.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27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延履行利息(以733960.4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利 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