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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2执3917号

赵亚娥与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亚娥;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12执3917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娥,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韩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亚娥与被执行人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亚娥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阳仙凡之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3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世君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