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良港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43638。 法定代表人朱建东。 被执行人黄松明,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方爱道,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黄松珠,女,1962年2月9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高仁际,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松明、方爱道、黄松珠、高仁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黄松明、方爱道、黄松珠、高仁际在(2019)浙0382执118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松明、方爱道、黄松珠、高仁际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具体金额以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年检;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易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虞雨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