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7801号
申请执行人:蒙正平,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蒙如仕,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蒙正平与被执行人蒙如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38.5元。 二、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记录。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四、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实施限制。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8835.5元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