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7民初10204号
原告:张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高某,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史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审理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 张孝堂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