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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24执1398号

陈淑娟、宋丽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淑娟;宋丽宏;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24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淑娟,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

申请执行人:宋丽宏,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注册号210124100021029,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投资人金玉华,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2014)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8)辽0124执13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240000.00元,执行费3544.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没有履行义务,经与申请人了解,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还有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对投资人金玉华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另案扣留工资完毕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