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24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淑娟,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
申请执行人:宋丽宏,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注册号210124100021029,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投资人金玉华,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2014)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8)辽0124执13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240000.00元,执行费3544.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没有履行义务,经与申请人了解,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沈阳市金玉华地板厂还有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对投资人金玉华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另案扣留工资完毕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