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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执34号

刘斌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1-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7101执34号被执行人刘斌,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刘斌于2017年11月14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刘斌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斌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斌的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 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庹贵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