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6684号原告曾向,男,汉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坤,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安,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何海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烘
人民陪审员 曾 飞 鸣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晓晴(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