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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6684号

曾向与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1-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向;何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6684号原告曾向,男,汉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坤,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安,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何海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烘

人民陪审员 曾  飞  鸣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晓晴(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