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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5刑初661号

毛金豹、毛金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吕创业;毛金豹;毛金辉;毛君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5刑初661号自诉人:吕创业,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人:毛金豹,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金辉,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君洋,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自诉人吕创业以被告人毛金豹、毛金辉、毛君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吕创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吕创业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新刚

审判员  郑国夏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