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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81执965号之一

秦志祥与罗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志祥;罗元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81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志祥,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蒲圻西湖路。

被执行人:罗元香,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城北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志祥与被执行人罗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罗元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现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元香在银行的存款563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元香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元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56310元及利息。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