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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广西中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广西中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郭先良;刘福英;广西中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教育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黄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中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80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先良,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西林县。 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西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中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807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良。 被执行人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中环路西段(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817723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