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骆闫路东0151号。
负责人:杜思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尹风华,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九林,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尹风华之夫。
被执行人:赵九法,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九省,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尹风华、赵九林、赵九法、赵九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风华、赵九林、赵九法、赵九省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新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