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3民初5214号
原告:胡建,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友,男,系原告配偶,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黄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斌,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三合维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胡超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胡建与被告重庆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众友医药公司)、重庆三合维洪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清友、被告众友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存洪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胜斌、被告三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超男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建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之间于2018年4月13日就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的厂房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众友医药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一职。2017年5月25日,重庆三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合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了众友医药公司的新股东,其持股比例为68%,成为了众友医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2018年4月13日,三合公司利用其系众友医药公司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让众友医药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了《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众友医药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建筑面积1580.36平方米的厂房出售给三合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期,房屋过户后3个月支付总房款的10%;第二期,房屋过户后18个月内支付总房款的20%;第三期,房屋过户后60个月内支付总房款剩余的70%。经查,三合公司系三维公司的控股股东,三合公司自然人股东之一同时兼法定代表人杨维与三维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同时兼法定代表人胡超男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三合公司利用其系众友医药公司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并与三维公司恶意串通,让众友医药公司与三维公司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签订了极其不平等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即不符合众友医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范围,其约定的房屋出售价格特别是分期付款的方式又明显不符合常理,严重损害了众友医药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本人及债权人合法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众友医药公司答辩称,三合公司进驻众友医药公司后,因为没有对众友医药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理,公司缺乏流动资金,我们在融资过程中因为郭清友、胡建的债务问题没能得到融资,在同股东商议后,决定将公司空置房屋进行销售、租赁,并按正常程序处置了房产。原告认为的串通没有证据证实,房屋交易是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的,原告没有出席股东会的原因在原告,出售价格是经过了评估,没损害任何人的权益,现该笔交易实际付款900余万元。 被告三维公司答辩称,同意众友医药公司的答辩意见,我方购买房屋是因为看到了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才购买的,价格的确定是经过了评估机构的评估的。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众友医药公司于2010年6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99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II类医疗器械(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IIIII类医疗器械(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15注射穿刺器械),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文具;中草药的种植、收购及销售。 众友医药公司现股东为胡建(持股25.25%)、郭清友(持股5.05%)、三合公司(持股68.69%)、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1%),其中胡建任该公司监事。 被告三维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现有股东为三合公司、胡超男、黄存良,胡超男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众友医药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款记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宣布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翟凯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其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三十三条载明“公司设监事一名。···”第三十四条载明“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能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众友医药公司委托,2018年1月15日,重庆凯弘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众友医药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幢、*幢、*幢的工业房地作出估价报告,估价合计为2754.42万元,估价明细见附件1。 2018年1月23日,众友医药公司向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该文件编号为渝众[2018]07号,申请事项为出售众友医药公司的房屋,该申请载明“我司目前因各种债务无法正常经营和扭亏,2018年1月30日,股东临时会议研究决定:将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幢***、*幢***、*幢***、*幢***、*幢***、*幢***、*幢***、*幢***、*幢房产分批出售以偿还债务,推动企业发展。特此申请,请批准。”该申请的落款时间及印发时间均为2018年1月23日。2018年3月19日,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了众友医药公司的该项申请。2018年4月12日,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众友医药公司的申请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幢***、*幢***、*幢***、*幢***的五套房屋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现该五套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三维公司。 2018年1月23日,众友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存洪向股东郭清友、胡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会议时间定为2018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讨论事项为:审议公司执行董事提交的《关于众友医药公司出售公司房产及注销公司和停止药品经营的请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2018年1月30日,在股东郭清友、胡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众友医药公司股东会由黄存洪主持,并作出决议:1、同意将本公司房产(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幢***、***和**、*幢***、***、***、***、***)分批对外出售,以减轻本公司债务;2、同意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用于药品经营GSP认证装修的相关设施设备作价150万出售,以减轻本公司债务;3、同意上述事项指派黄存洪完成。 2018年4月11日,黄存洪将2018年1月30日股东会会议纪要及股东会决议发送给郭清友、胡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3日,由黄存洪代表众友医药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五份,分别对应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万福路***号*幢***、*幢***、*幢***、*幢***、*幢***的五套房屋,分别作价2257400元、2471300元、2471300元、2471300元、2461100元出售给三维公司,五份合同均约定分期付款且付款条件相同,第一期:房屋过户后三个月支付房款的10%、第二期:房屋过户后18个月后支付房款的20%、第三期:房屋过户后60个月支付剩余70%房款。合同还约定众友医药公司对所售房屋的质量提供担保。 2018年6月11日,三维公司与众友医药公司签订《房屋购买补充协议》,鉴于2018年4月13日三维公司与众友医药公司就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的房屋签订了《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众友医药公司与三维公司就五套房屋进行了验收和核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房屋的质量问题由三维公司自行维修,维修资金需要191万元,从三维公司应支付给众友医药公司的购房款中扣减,另外,众友医药公司支付给三维公司质量赔偿金60万元,该款也从三维公司应支付给众友医药公司的购房款中扣减。 2018年4月30日,众友医药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抵款协议》,鉴于三维公司应向众友医药公司支付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房屋第一期购房款1213230元和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幢***、*幢房屋2018年5月-7月期间的房屋租金19959.84元以及购买众友医药公司旧办公家具、旧空调、旧电脑、旧发电机等物品费用26715元,合计1259904.84元,双方约定将该款项与众友医药公司向三维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扣,抵扣金额为1259904.84元。 2018年7月31日,众友医药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抵款协议》,鉴于三维公司向众友医药公司支付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购房款618775.16元,双方约定将该款项与众友医药公司向三维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扣,抵扣金额为618775.16元。 2018年7月31日,三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超男(甲方、债权出让人)、三维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众友医药公司(丙方、债务人)签订《三方抵款协议书》,确认签订该协议书之日,丙方欠甲方借款共计7964853.65元,乙方欠丙方购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幢房屋购房款7790294.84元。甲方将对丙方的债权冲抵乙方欠丙方的债务,冲抵后,乙方不再欠丙方购房款,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7790294.84元,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债权金额变更为174558.81元。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向本院起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第一◊胡建是众友医药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能够提起的诉讼分别规定在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能够提起的诉讼规定在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纵观前述条文均是对公司决议或者对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提起诉讼的规定,又或者是对他人侵害公司权益提起赔偿之诉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股东和监事有权就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原告胡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为众友医药公司控股股东三合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让众友医药公司同与三合公司有关联的三维公司进行交易,三合公司与三维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众友医药公司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受损害的第三人才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胡建作为众友医药公司的股东,虽然其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并不直接约束股东个人,亦不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原告胡建并非直接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胡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建的起诉。 窗体底端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6570元,退还原告胡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兰
审 判 员 陈琳琅
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肖晓秋 附件1,估价结果明细: 产权证号 坐落: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路***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房屋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建筑物估价总额(万元) 土地使用权估价总额(万元) 房地产估价总额(万元) ***房地证****字第***** *幢*** 1580.36 1203.27 1200 300 189.64 36.10 225.74 ***房地证****字第***** *幢*** 1730.08 1317.26 1200 300 207.61 39.52 247.13 ***房地证****字第***** *幢*** 1730.08 1317.26 1200 300 207.61 39.52 247.13 ***房地证****字第***** *幢*** 1730.08 1317.26 1200 300 207.61 39.52 247.13 ***房地证****字第***** *幢*** 1722.93 1311.82 1200 300 206.75 39.35 246.11 ***房地证****字第***** *幢*** 2361.72 1798.19 1150 300 271.60 53.95 325.54 ***房地证****字第***** *幢*** 2361.72 1798.19 1150 300 271.60 53.95 325.54 ***房地证****字第***** *幢*** 2361.72 1798.19 1150 300 271.60 53.95 325.54 ***房地证****字第***** *幢*** 2361.72 1798.19 1150 300 271.60 53.95 325.54 ***房地证****字第***** *幢 1929.84 1469.36 1010 300 194.91 44.08 238.9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