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恢11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街道河东大道45号。负责人曹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三合村上余组。法定代表人陈卫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文安,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陈巧华,女,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陈卫根,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何立平,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安、陈巧华、陈卫根、何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湘潭县,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湘03执恢11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安、陈巧华、陈卫根、何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