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21652号
原告:范以庄,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光(又名李小兵),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范以庄与被告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光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