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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民初21652号

范以庄与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以庄;李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21652号

原告:范以庄,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光(又名李小兵),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范以庄与被告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光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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