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17292号
原告:上海琦麦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少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孝仁,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
原告上海琦麦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琦麦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琦麦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