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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执179号

章登保、章进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章登保;章进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章登保,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章进愉,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章登保与被执行人章进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3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登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章进愉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本院(2018)鄂2823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城 来自: